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常态化服务机制和服务标准体系,支持相关服务机构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知识产权展示、评估、咨询、交易和融资推荐等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