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常态化服务机制和服务标准体系,支持相关服务机构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知识产权展示、评估、咨询、交易和融资推荐等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