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依法编制预算,根据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因公出境经费管理。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可以用于该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和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超过两年未使用完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