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成果、资本、人才、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创新要素在本省区域内充分融合的新机制,鼓励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标准联盟等社会组织,推动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一体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