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在职、挂职、兼职、离岗或者项目合作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义务,及后续技术研发的知识产权归属。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