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为科技成果转化而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可以向单位申请保留人事关系,对其申请,单位应当同意。

保留人事关系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延长一次。

科技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