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科技人员按照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采取在职创业、离岗创业、项目合作和到企业及其他组织挂职或者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