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建立科技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鼓励双方协作,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与企业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合作方式,共同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