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企业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