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自项目验收完成日起超过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转化的,具备实施转化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授权其有偿或者无偿实施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