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自项目验收完成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依法与本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实施转化。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与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的,经其主管部门备案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转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