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积极实施转化。实施国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按照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则依法确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生争议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按照有利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的原则妥善解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