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登记备案、转化实施、收益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权利义务、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后按照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