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