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机制,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加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培训和普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涉农社会组织、农户建立互利合作机制,开展科技成果交流、人才培训、科技咨询和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