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