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