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项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或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