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前款确定的工作目标,对相关责任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单位和绩效目标考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