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或者受到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不文明行为。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对前两款规定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进行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