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劝阻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做到举止文明。被劝阻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