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