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三十四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各类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