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下列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一)见义勇为的;(二)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的;(三)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五)积极帮助他人,表现突出的;(六)其他文明行为或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