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下列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一)见义勇为的;

(二)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的;

(三)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积极帮助他人,表现突出的;

(六)其他文明行为或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优异的。

Local Regulations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