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以及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窗口、文明服务品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