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道路广场、交通枢纽、公园绿地、商业经营场所、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医疗机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
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银行网点、旅游景点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军人依法优先”“军属优先”标识,为军人军属提供优待服务。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