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八条已废止鼓励在制定文明公约、业主公约、行业服务规范、团体章程、乡规民约时纳入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的内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