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鼓励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器官。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

鼓励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在使用血液时,可以优先用血,用血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用血返还政策。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