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在需要时有关部门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需要救助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