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军民应当弘扬莱芜战役精神,积极参加“双拥”和军(警)民共建活动,自觉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尊重并保护驻地部队军事利益,尊重并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自觉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