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条已废止商品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尊重服务对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缺斤少两,不出售不合格商品。支持和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