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