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到专款专用。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