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有效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质量。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和规范用语,热情周到服务。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诚实守信。商业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强买强卖。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