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参与楼院、社区的公益活动;

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乱停乱放车辆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装修房屋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野蛮装修影响建筑安全;

(四)不侵占公共绿地、草坪等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不占用公共空间堆放物品和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

(五)其他社区物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