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