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本省、本市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以及燃料清洁剂、添加剂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