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储油罐等的单位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