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新建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功率达不到国家、省要求的直接燃用煤、重油、渣油锅炉或者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