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新建、扩建燃煤供热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原自备燃煤供热设施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煤供热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