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以及煤制品的。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