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