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章 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