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章 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合格后,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成果副本。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