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除外;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

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激励支出的部分,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