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相关知识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