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鼓励第三十四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满两年没有以转让、许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运用的,技术成果完成人有权要求依法受让该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予以转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