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本行政区域内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省)直单位的技术合同信息,可以将技术合同统计信息作为对相关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