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章 技术合同认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当事人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