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依法认定的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失信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失信企业和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