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